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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是提升深圳水土保持工作效能,守护“绿水青山”的创新举措。
一、核心理念:从“严进松管”到“全周期信用监管”
传统的监管模式侧重于方案审批(严进),而对建设过程中的落实情况监管有限(松管)。信用监管的核心是将水土保持义务履行情况与市场主体的信用直接挂钩,形成一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深圳水土保持方案中如何嵌入信用监管
水土保持方案不应只是一本技术报告,而应成为项目全周期水土保持管理的“行动纲领”和“信用承诺书”。在方案编制和审批环节就应奠定信用监管的基础。
明确责任主体的信用承诺
在方案中增设“水土保持信用承诺书”章节,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签署。
承诺内容应包括:保证如实申报、严格按批复方案施工、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按时开展监测监理、及时缴纳补偿费、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等。
这份承诺书将作为后续信用评价的原始依据。
细化方案中的可量化考核指标
将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转化为可检查、可考核的信用指标。例如:
措施落实时效性:如表土剥离与防护、沉沙池修建、排水沟开挖等是否在开工前或规定时限内完成。
措施质量符合度:各项措施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方案和规范标准。
监测监理规范性:是否按时提交监测报告,报告质量如何,是否真实反映问题。
问题整改响应度: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是否及时响应并整改到位。
补偿费缴纳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将方案与后续监管程序紧密衔接
在方案中明确,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将作为信用信息采集的重要来源。
方案审批部门在批复时,应同步建立该项目的信用档案。
三、构建完善的深圳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体系
这是整个机制的核心,需要建立一个动态、闭环的管理系统。
(一)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核实
信息来源多元化:
主动申报:建设单位通过监管平台提交监测、监理报告。
行政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技术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监测报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技术核查。
公众举报:经核实的公众投诉和举报。
协同共享:与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共享扬尘处罚、施工违规等信息。
(二)信用评价等级的科学划分
建立一套科学的评分模型,对市场主体进行动态评级。建议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守信):全面履行水土保持义务,表现突出,甚至有所创新。可享受激励政策。
B级(一般守信):基本履行义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常规监管。
C级(一般失信):存在未按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D级(严重失信):存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整改、恶意拖欠补偿费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三)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异化应用(激励与惩戒)
这是信用监管的生命力所在。
对A级主体(激励):
在行政许可中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容缺受理。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在招投标环节给予加分。
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公开表彰,树立行业标杆。
对B级主体(常规监管):
按正常频率和程序进行监管。
对C级主体(重点监管与约束):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暂停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
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参加水土保持专项培训。
对D级主体(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广东深圳)”平台,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在招投标、融资****、评优评先等方面受限。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深圳实施水土保持信用监管的优势与建议
优势:
数字化基础好:深圳有强大的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基础,易于搭建统一的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平台。
法治环境优:深圳拥有特区立法权,可以率先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法规或规章。
市场意识强:市场主体对信用价值敏感,信用监管的威慑力和引导力更强。
建议:
出台专项规定:由深圳市水务局牵头,研究制定《深圳市水土保持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方权责、评价标准、程序和结果应用。
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发或升级“深圳市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项目信息归集、信用评分、结果公开、预警提示一体化管理。
加强宣传与培训: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广泛宣传信用监管政策,让其明确“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规则,引导其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建立申诉与修复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并为其提供信用修复的途径,如通过整改、培训、公益等方式修复信用。